湖北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解读说明
发布日期:2013/05/04 00:00:00已浏览:

                             

           湖北省2013年农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解读说明

                                      省农机局产业发展处

                                         2013年3月22日

 

为切实做好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购机需求,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该“方案”是全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指导性文件,为便于各地理解和把握其主要内容的变化情况,现解读说明如下:

一、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更具体

今年国家农财两部“实施意见”在这方面做了4点修改完善:

一是增加了各省自选品目备案的内容,规定各省“自选品目须向农业部备案,阐明补贴理由、每个品目涉及的生产厂家数量、产品型号、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补贴额等”。这个规定实质上是加强了中央层级对各省自选品目的监管,在不改变地方选择权的前提下,加大对地方保护的制约,把地方选择权置于中央的监控之下,有利于减少“品目确定”中的“公关现象”。

严格控制自选品目。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2013年仍允许各省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175个品目范围外,自选部分农业生产急需品目,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但从近几年各地自选品目看,大多数品目属非传统机具、规格不规范、监管难度大,且从近年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违纪案件看,或多或少都与自选品目有关,请各省从确保资金安全、干部政治安全高度,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谨慎选取自选品目。要将确定自选品目环节作为重要的廉政风险点,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切实加强制约和监督,严防地方保护、严防腐败发生。“指导意见”强调各省自选品目须报农业部备案审查,而且应在报送年度“实施方案”前,先行专题报送,要详细阐明补贴理由、每个品目涉及的生产厂家数量、产品型号、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补贴额等,审核无异议后方可纳入实施方案。

2012年自选品目较少省份:广东农垦1个;河北、吉林、北京、天津3个;浙江、四川4个。今年从各省上报农业部的情况看:陕西由21个减3个、安徽由17个减为2个、甘肃由14个减为1个、江西由19个减为1个。当然还有自选数量要增加的省份:湖现由24个增为30个、江苏由11个增为19、内蒙由6个增为15个、福建由19个增为27个。   

今年原则上不能比上年多,原则上不新增自选品目,对原有的品目要从严,非农机、不规范、厂家少、价格不清、购买少的、不易监管的,一律不得补。各省要理解。

二是明确了“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农业部确定的175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纳入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于价格较低的机具可以不列入补贴范围。”也就是说,农业部确定的补贴品目,是一个上限规定,各省在这个范围内可以全选,也可以选择其中一部分。实际上,多年来,农业部一直倾向于对那些应用领域比较窄,一次性购置资金量不那么大的产品,逐步退出补贴范围。但是由于各省情况不同,这个选择权仍然交给各省,不作统一规定,以保证补贴重点,适应各地的实际需要,同时减轻监管工作量,确保政策实施效果。特别是对价值较低的、农民能买得起的最好不要再补了,这样既有利于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又可减轻工作量和监管压力。目前通用类机具一览表中有些机具补贴额较低,如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仅补贴30 0元、360元,主要是考虑到该类机具一直由农业部确定补贴额,为减轻各省负担,我们今年继续组织测算并公布了最高补贴额,但对此类补贴额少的机具,农业部不鼓励各省选取进行补贴。2012年各省补贴机具品目确定情况:北方粮食大省吉林66个品目、黑龙江68个品目、黑龙江农垦52个品目;长江以南粮食主产省江苏55个品目、四川58个品目、湖南85个品目;非主产省云南55个品目、福建76个品目、浙江79个品目,既满足了农业生产需要,也与监管能力相适应,值得各省借鉴。

三是规定了“相邻省份应相互协调,防止出现同类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做这个规定,主要考虑防止出现因个别品种补贴额过高造成农民购机后不珍惜或倒卖机具等现象,同时考虑获取新增档次农机产品价格信息比较较难,准确确定补贴额不易一步到位,且其质量服务等有待市场检验,所以特别强调要加强新增补贴产品的监管,确保农民利益。

四是将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显然,对补贴额度上限的放宽,可以缓解农民全价购买大型农机时的筹款难度,也旨在鼓励提升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

我省“实施方案”中,在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变化: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本着大稳定、小调整原则,根据我省的实际,对2013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微调,由上年151个品目减少到130个品目,其中我省在国家规定的品目外,自选品目8个,比上年减少14%。今后还要对补贴机具种类品目进行压缩和减少,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装备结构,加快农机化整体水平的提升,重点更加突出,抓大放小,不搞面面俱到,什么都补,同时可缓解各级农机、财政部门对补贴机具核实监管的压力,为全面推行全价购机作准备。二是根据我省地貌气候的差异性、种植结构的多样性等特点,各地对农机具种类需求也存在着不同,因此,我省在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时,对部分机具特别是小型机具作了区域性补贴规定。三是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和作业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确定更完善

在农机购置补贴“三选择”(哪些机具享受补贴、谁来享受补贴、谁经销补贴农机)中,确定享受补贴对象和农机供应商十分关键。今年的《实施意见》中,总的体现了一宽一严的原则,即享受补贴的对象条件放宽,确定经销商从严。

比如,把以往规定的补贴对象“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中的“直接”两字做了删除。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了部分种养殖合作社,虽然不直接从事农机作业,但此类组织购置农业机械也应鼓励和支持。另外,《实施意见》中增加了“对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及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的内容,主要考虑目前补贴资金规模有限,对年度内每个农户或生产经营组织补贴购机总量适当控制,以使更多农民受益。在《实施意见》中,特别增加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的表述,同时相应删除该通知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具体表述。这样就突出了确定经销商“从严”把握的要求,也使得文件表述更为简洁、更为全面。

我省“实施方案”中,在补贴对象和经销商上的要求和变化:一是加强对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申请购机时,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必须提供注册登记证明、合作组织章程、社员名单和作业服务范围等材料,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需对合作组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所申请购买的机具是否符合作业服务项目进行严格审核。二是补贴对象购机数量规定,每户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拖拉机含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与以前的要求一样;对规模种养大户、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由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此规定有变化,以前是鼓励农机专业合作社购机,未作购机数量限制。现在将确定补贴机具数量的权限下放到县级,由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求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核,防止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体现今后补贴对象的重点是种养大户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鼓励家家户户购机,提高机械的使用效率。三是强调规范经销商管理。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有关规定,来确定和管理经销商,加大了对经销商管理力度,做到守法经营,零容忍经销商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三、操作方式试点工作更加成熟

去年农财两部统一鼓励开展三方面创新试点,即资金结算级次下放、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且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化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补贴、选择部分市县实行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等试点。

从近两年试点情况看,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且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补贴试点,效果非常好,作为一项成熟措施,将其写入指导意见第六部分的“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内容中。

结算级次下放和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还需继续试点,总结经验,但两者结合开展效果更好,如江苏、浙江、湖南都是按“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方式操作。从2012年试点情况看,“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现方式利大于弊,是发展方向,应积极稳妥推进。但与以前“差价购机、省级结算”方式比,操作程序变动较大,拟开展试点省份需要认真调研,统筹考虑,科学设计,周密组织,并制定必要的配套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妥善解决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部分地区差价购机时的超卖超补等问题,要提前摸底,妥善解决。对于全价购机给农民筹款带来的压力,也要有应对措施。要采取措施加快资金结算。各省的试点方案须报农业部、财政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经过农、财两厅研究,今年决定在我省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操作方式试点,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在鄂州市、宜都市、松滋市、谷城县、恩施市和武汉市东西湖区等6个地方开展试点工作。国家农财两部实施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2012年开展试点的省份要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今年启动试点工作。我省今年开展试点工作要不断地总结试点经验,为全面推行全价购机作好准备。

我省试点方案是建立在广泛调查研究(去年吴局长带队到湖南考察和省财政厅、省农机局联合到有关县市调研)、科学分析、借鉴外省试点经验基础上,再结合我省基层机构、人员现状等实际情况,制定了试点方案,全价购机方式的运作环节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户申请;二是购机;三是补贴资金结算。与“差价购机”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一是农民按照销售价格全额出资金购机,农民先堑补贴款购机,这样能够真实地反映农户购机的真实状况,知道自己花了多少钱买机,农户自主选择购机的权力得到尊重,减少了部门和经销商对农户购机干扰。二是农民的补贴款由隐性变为显性,全价购机后补贴款是直接拨到农户“一卡通”存折上,农户得到补贴款一目了然,而“差价购机”方式,农户总感觉到补贴被打了折扣,主要是购机交易活动不是很清楚,农民只知道购机花了多少钱,而机具销售价格、补贴标准、售后服务等方面情况不清楚,事后容易产生一些疑惑,改为全价购机后就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了。三是补贴资金结算方式发生改变,由省级国库集中与经销商结算补贴资金变为县级财政与购机农户结算。农户凭购机发票结算补贴资金,审核后由县级财政拨付到农户惠农补贴资金帐户“一卡通”存折上。四是全价购机方式有利于保护农机部门干部,降低腐败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减少了行政部门对市场干预程度、不直接面对市场主体(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就不会结成利益共同体,减少权力寻租降低腐败风险,同时,减少向企业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也能让利于农民减轻购机负担。让农户购机行为更加理性。

由此看来,全面实施“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势在必行,不可逆转。不管是试点县市,还是非试点县市都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准备,迎接新的挑战。要思考我们怎么把惠农政策落实好,让老百姓满意,不要过多的考虑部门利益和权力的问题,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四、工作措施更务实高效

细节决定成败。在《实施意见》中,落实工作的措施更为具体,也是亮点。作为“工作措施”之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中,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二是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做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发挥好各级财政部门、农机化部门作用非常重要。同时按照财农两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确保补贴政策顺利实施。这个问题的解决,财政部门具有更大优势。

作为工作措施之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中,增加了3方面内容:一是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二是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各省根据资金总量,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三是2013年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执行。通过近两年的实践,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的做法,能够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提高,而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是实施补贴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今年中央1号文件也提出,要加大以旧换新补贴力度。因此继续在11个省份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将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体系更为完备。

作为工作措施之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中增加了“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和“各省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今年,农业部拟分批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的内容”。做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是通过补贴政策落实,促进机具牌证管理规范化,提高农机安全生产“三率”。通过培训,进一步提升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素质和能力。这样,能够强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促进农机化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中的作用。

作为工作措施之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中,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细化、实化了公开的内容、形式、频次等,便于操作和监督检查。同时,明确农业部将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也要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这样的规定,体现了信息公开、阳光操作是最好的防腐剂的理念。2013年各地要把信息公开作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着力推进,坚决杜绝暗箱操作等问题。

作为工作措施之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中增加4方面内容:一是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要覆盖到三分之二的地级行政区域或三分之一的县级行政区域,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实地抽查比例。要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二是对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的行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三是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四是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这些规定,与继续将2012年开始实施的对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延伸绩效管理相衔接,作为加强管理的重要抓手。其中省级监督检查的频次、范围及抽查机具比例是延伸绩效管理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同时强调要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

作为工作措施之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中,增加两方面内容:一是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农民全价购机的要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兑付,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二是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做这些规定,主要考虑到在一个地方有可能同时采取全价购机、兑付农民和差价购机、兑付企业两种不同的补贴资金兑现方式,所以分别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要求。

国家农财两部提出的六大措施有力,针对性、操作性强,为规范、廉洁、高效实施补贴政策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着重强调了要建立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农机、财政部门的工作配合协调机制;坚持购机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构建以“公开支持目录、公开经销商、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对象、公开操作程序、公开投诉渠道、公开责任追究、公开网络监管”等八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阳光公开平台;严格规范、阳光操作,加强岗位责任风险防控,包括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资金分配、补贴标准确定、补贴对象确定、操作程序、举报投诉渠道等进行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强化购机补贴工作的绩效管理,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和项目安排挂钩;构建以“公开支持目录、公开经销商、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对象、公开操作程序、公开投诉渠道、公开责任追究、公开网络监管”等八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阳光公开平台;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违者将给予重处,促进补贴政策有序的实施;严肃执行补贴政策的纪律,各级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的规定,特别各级农机部门领导干部更要严格要求,遵纪守法,做到民主决策,加强团结,不能心存私心,保证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不出问题,不折不扣地把惠农补贴政策落实农户手上。

五、国家农财两部现行购机补贴政策在用文件和规章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

2.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

3.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

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

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2012年度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财发[2012]80号)

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农办机[2012]14号)

7.《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

8.《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

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 3号)

10.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要求 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农办机[2011]3号)

11.《关于坚决禁止农机购置补贴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农办机[2010]3号)

12、《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财办农[2009]66号)

1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紧急通知》(农机发[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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